调解在各方了解流程并明确自身职责时效果最佳。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调解制度通常有一套共同的原则:
一. 自愿参与原则
调解是自愿的。您可以选择是否参与,且没有人能强迫您达成和解。
在新西兰和澳大利亚,法院可能会鼓励或要求当事人尝试调解,但最终结果始终由您自行决定。
二. 中立调解机制
调解员必须保持独立公正,无利益冲突
其职责是促进沟通,而非强制达成协议
三. 严格保密条款
调解内容适用"无损权益"保密原则,谈话内容通常不得作为法庭证据
例外情形仅限:存在严重人身危险、刑事犯罪或欺诈证据等法定情形
四. 程序公平保障
确保各方均能完整陈述观点
调解员将维护流程平衡,防止任何一方主导进程
五. 透明流程框架
启动前签署《调解协议》,明确:
・ 调解员资质与参会人员
・ 权责划分与流程规划
・ 保密义务与时限费用
六. 务实结果导向
虽不保证完全解决争议,但能推动创新性解决方案
即使未达成协议,也有助于厘清争议焦点,为后续程序奠定基础
七. 成本可控优势
费用通常由各方分摊(另有约定除外)
所有成本项目(调解员报酬、准备时间、会话时长)均提前确认
相较诉讼具有显著的时间与经济成本优势
八. 协议约束效力
调解员不作出强制裁决
唯有经各方签署的书面和解协议(如合同、同意令)才具有法律执行力
九. 专业支持权利
可根据需要聘请律师、辅助人员、翻译或文化顾问
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前,强烈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
通过明确这些预期,参与者能以更自信、开放的态度投入调解程序。新澳两国的制度设计共同确保了程序的公平性、保密性与自主性,使调解成为替代诉讼的理性选择。